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108號抗告人 柯陳幸佳 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相對人 徐子麒
江春香 徐子煌 葉怡庭 葉佳翔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葉日榮 相對人 徐美蘭
徐瑋呈 邱徐菊英 邱年春 李秋蘭 陳傳星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100年度抗字第1108號本院裁定原本及正本,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 徐偉呈 」之記載,應更正為「徐瑋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陳博享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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