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57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鄭人豪 、 蔡長諭 、 鄭清泉 、 盧世輝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