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73號原告立泰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俊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鉅松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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