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4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403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