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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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8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以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許蓓雯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潘美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