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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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八、九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編號八、九所載,與附表編號一至七已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8、9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至7已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