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88號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 粘麗珠 受刑人 王偉正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7月27日109年度聲字第258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粘麗珠不服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588號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因未附具理由,僅記載「理由書另狀補陳」,程式有所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該裁定已於109年11月2日由抗告人之同居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正抗告理由,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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