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77號聲請人即被告 高偲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4年度訴緝字第10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合併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另涉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01號審理,並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為免耗費司法資源,請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准與本案合併審理等語。
二、按指定或移轉管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固得由當事人聲請,然刑事訴訟法第7條相牽連案件之合併審判,同法第6條並無許當事人聲請之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73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依上揭說明,因聲請人本無聲請合併審判之權,所為之聲請自不合法;況被告所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1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於民國104年7月20日宣判(參第5頁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已非審理中之案件,當無合併審判之必要。綜上,聲請人之聲請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