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801號
原   告  永誠 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述廉
被   告  張惠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區○○路0段000○0號
12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斐雯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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