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67號原告 王敏驊 被告 潘勝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452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註:原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係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6年4月12日將該起訴狀函轉本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4月12日中檢 宏毅 106偵3541字第039660號函及該函所蓋之本院106年4月12日收文章在卷可憑,是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於106年4月12日繫屬本院時,被告刑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而於106年4月10日繫屬在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張凱鑫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