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57號原告 崔宗治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 律師複代理人 潘柔安
林依芳 被告 崔子洋 兼法定代理人 張少紅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 律師複代理人 姚舒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