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林聖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陳述: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863號起訴書所載,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之損害。
乙、被告方面:原告請求之金額過高,且未提出理由及證據證明所受損害為何。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聖哲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本院101年度侵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俞婷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上訴。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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