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華震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月華 訴訟代理人 徐純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恆智重機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以華南商業銀行苗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一○二年六月五日,金額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零玖元,支票號碼HD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恆智重機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以華南商業銀行苗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102年
6月5日,金額新臺幣(下同)13,509元,支票號碼HD0000000號支票壹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並於102年8月27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於103年2月27日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