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易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玉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
6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盛正凱 告訴被告王玉麟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盛正凱當庭表明撤回告訴,此有本院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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