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8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柳文嫦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64,0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