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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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8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柳文嫦 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64,0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