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284號
上訴人即被告 李玉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蔡月雲 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8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