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3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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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3359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凱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1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莊凱倫(下稱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以108年度易字第3359號判處罪刑後,並於同年12月5日合法送達至被告之住所即新北市○○區○○街○○號,被告雖於同年月17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被告不服判決而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另狀補陳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於109年4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於同年月16日送達於被告上址住所,並由其本人收受,然上訴人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詳述上訴之理由,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憑,是本案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根據前述說明,被告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