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68號原告 洪趙炘 被告 林育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8日送達原告(於110年7月29日寄存於原告起訴狀所載地址,於110年8月8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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