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19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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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907號

原告 莊禮駿

訴訟代理人 陳澤熙

被告 韓雲霞

訴訟代理人 韓宏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應於民國111年2月20日前,補正說明下列事項:(一)主張109年10月18日聯繫信義房屋仲介 范玲玲 通知被告解約之證明。(二)原告與被告面談解約之確切日期及證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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