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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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游逸民
李孟軒 上列當事人與 張竣程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6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