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 林國濱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謝亞哲 律師 朱一品 律師被告 林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5,87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昕儒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一、宜蘭縣○○鄉○○○段○○○○○號土地:1,700元/㎡(公告土地現值)×1,464.79㎡(土地面積)×1/2(請求移轉登記權利範圍)=1,245,072元。
二、宜蘭縣○○鄉○○段○○○○號土地:1,700元/㎡(公告土地現值)×359㎡(土地面積)×1/2(請求移轉登記權利範圍)=305,150元。
三、宜蘭縣○○鄉○○段○○○號土地:1,700元/㎡(公告土地現值)×89㎡(土地面積)×1/2(請求移轉登記權利範圍)=75,650元
四、以上合計:1,245,072元+305,150元+75,650元=1,625,8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