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 陳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德書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8,
2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