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277號111年度易字第282號111年度易字第283號111年度易字第28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濃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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