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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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代理人 周妤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周芳安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782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備註1 陳惠玲 、 林文華 92年2月17日93年7月19日270,000元本本票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率20%固定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