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 樂君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9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大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5-DA-00-0000000-0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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