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代理人 周妤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9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備註1 溫淑貞 、 溫昭雄 92年11月13日未載明370,000元延遲利息自到期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