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34號原告 余德海 被告 韓直生 上列被告韓直生因104年度易字第51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