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8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慶鴻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827、2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及丙○○因涉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等人後,認為其等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罪,嫌疑重大,且均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於民國96年5月9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渠等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渠等均自96年8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吳靜怡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