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更一字第11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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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更一字第1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更一字第00119號原告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表人甲○○(總經理)訴訟代理人 林明珠 律師被告乙0000000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 律師複代理人 王雅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3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4月13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林惠瑜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