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3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字第34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竑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緝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竑維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當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