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湖小字第533號原告 張雪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于軒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