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7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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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740號

原告 吳柏軒

訴訟代理人 陳志恒

被告 吳東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9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20日12時50分許,在不詳地點,以通訊軟體LINE通話之際,對原告恫稱:「你讓我看到你的話,你就死定了」、「你只要讓我看到你,我一定摜你」、「你最好半夜,來公司把東西收走,不要讓我看到你」、「我會讓你知道說你他媽的今天惹錯人了」、「我會找人處理你」、「反正你只要讓我看到你的話你就死定了」、「我會讓你知道我不是好惹的…幹媽的你以為我沒有認識朋友就對了」、「我都不用出手,我可以讓你死得很惨」、「你最好離職手續趕快辦一辦,趕快給我滾」等語,使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而原告因被告上開恐嚇(即侵害意思自由)之侵權行為,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書狀略以:原告涉及妨害他人家庭而遭踢出通訊軟體群組,卻向別人捏造事實散布謠言。原告並無被告的失言而造成任何恐懼與困擾,辦理離職當天及日後生活狀態很好,其係因自身妨害他人家庭而造成失眠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對其涉犯恐嚇危害安全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簡字第5784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足認被告於上開時、地,對原告恫稱上開言語,已屬於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意思自由人格法益,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㈢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被告所為上開言語,客觀上已足使一般人聽聞後感到害怕,佐以兩造當時尚有工作上之交集,原告主張因此感到害怕而受有精神上痛苦,應堪採信。至原告有無妨害他人家庭,不足作為被告得以該不法方式表意之正當理由。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

 ㈣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受損情況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兩造111年度財產所得申報資料所示經濟收入狀況;被告不法侵害原告意思自由之情節及其已受刑事處罰,惟於本件訴訟答辯未見檢討己非之意;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100萬元精神慰撫金尚嫌過高,應予酌減為5萬元為適當,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部分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則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必要,至原告所受敗訴部分之其餘假執行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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