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感重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治安法庭裁定96年度感重字第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感訓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確定裁定(95年感抗字第3號),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重新審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與 李添進 間購水糾紛,係李添進找人至聲請人店裡催討貨款而生口角,嗣 黃貫一 自行找李添進理論,與聲請人無關,且事出個別突發事件之爭議,情節輕微,並無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不符合流氓構成要件之「習慣性」。㈡原裁定就證人 盧博梭 、 魏東河 所述有利於聲請人之證詞,並未審酌,即率而臆測出聲請人有唆使不特定人至 邱錫樑 辦公室內射擊,且邱錫樑出具之和解書係在盧博梭、魏東河斡旋下自願為之,並未有任何強暴脅迫行為,故非暴力討債,並無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不符流氓構成要件。㈢93年6月18日聲請人並未毆打 邱垂鴻 ,邱垂鴻亦未提出任何重大傷害之證明,自不能僅憑邱垂鴻之片面指述,即認聲請人有毆打邱垂鴻,造成 邱某 受傷。縱依邱垂鴻指述聲請人有毆打邱某,亦係因邱垂鴻未履行93年6月15日允諾之條件,事出有因,不符合流氓構成要件。另 邱水妹 係自願協助邱垂鴻出資400萬元購買傢俱,與聲請人共組公司做生意,聲請人並未對邱水妹有何施暴行為,邱水妹之證詞亦未見有敘及聲請人有任何施暴行為。且聲請人亦未恐嚇 胡進吉 。縱上,聲請人之行為,並不符合流氓之要件,原裁定將聲請人交付感訓處分,適用法規錯誤,足以影響裁定之結果者,爰聲請重新審理云云。
二、按諭知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受感訓處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原認定機關、或原移送機關,認為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足以影響裁定之結果者,得聲請重新審理,檢肅流氓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適用法則顯有錯誤」,應以確定裁定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者為限。經查,聲請人所指上述各節,均為原裁定認定事實及證據取捨等職權行使之範籌,對於原裁定究竟有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並未具體指摘,聲請人重新審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6條第4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4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蔣有木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德霞中華民國9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