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所載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並與編號1所載已減刑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編號1所載已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