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即受刑人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6年度執聲字第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即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3月30日以92年度易字第39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受處分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4年8月23日以94年度上易字第94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94年11月26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執行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行狀良好,悛悔有據,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6年10月15日泰所教字第096110081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計分總表考核記錄表、調查處理意見表各1件為憑,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聲請免予繼續執行。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林恆吉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