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440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債務人 余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參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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