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32號原告聖龍工程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張桂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壹拾壹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零柒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