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10號原告鼎明科技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楊順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泓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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