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07號原告永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冠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年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伍拾陸萬叁仟柒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