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永祥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1年執聲字第1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永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永祥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4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156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5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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