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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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三號聲請人 王炳坤
王詠清 王美蘭 王詠瑞 王詠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智豪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吳惠郁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G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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