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二號聲請人 洪珮瑗 上列聲請人因與 李明榕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法官彭昭芬法官陳光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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