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四號聲明人 翟桂欣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三審刑事判決(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翟桂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判決(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一號),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確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林立華法官黃瑞華法官許仕楓法官李錦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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