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938號債權人 邱國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進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曾進吉向台端所借調之新台幣80萬元,該筆債
權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日?利率為何?(如請求利息百分之6,請提出據以請求之支票正反面影本及其退票理由單;如係以借款關係請求,則法定利率應為百分之5)。
㈡台端對債務人曾進吉僅提出新台幣80萬元之借款合約書為
其原因事實之釋明明資料,請就聲請金額超過新台幣80萬元部分,補正其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按安晉工程有限公司其組織形態並非獨資,而係有限公司,曾進吉僅為其法定代理人,台端聲請狀所附支票影本僅得釋明台端與安晉工程有限公司間之票據關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