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77號
102年度婚字第484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薛英如 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周政璽 訴訟代理人 陳若軍 律師
李岳洋 律師 郭曉丰 律師複代理人 黃薇臻
賴佩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及反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事實欄中關於 周鋇宜周恩 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均應分別變更為「Z000000000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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