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財產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蕭伍榮 律師被告己○○被告庚○○被告丁○○被告乙○○即 余鎧阡 ).被告戊○○即 余玉文 ).被告甲○○即 余友竣 ).上列3人之法定代理人壬○○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6樓被告丙○○住基隆市○○區○○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法定代理人癸○○住基隆市○○區○○路○○○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月20日2時6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