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95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門牌號碼基隆市○○街324之2號房屋民國98年度之交易價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詹小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