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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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4號原告 李昆達 被告 許宗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30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孟皇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737 號(108.10.07)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434 號裁定(108.11.20)【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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