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7號原告 陳賽玉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被告 陳玟蓉
陳慶芸 法定代理人 楊林幸珠 被告 楊順發
楊淑芬 楊焜淵 楊明仁 黃文柱 黃文郎 黃文專 殷瑞枝 殷瑞吉 殷瑞寬 殷志榮 陳許秀絨 楊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二應負擔金額欄所示,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8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前開法院既均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自屬有據。又前開訴訟費用判決係命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而本院命本件相對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證據;然相對人迄未提出而遲誤前開期間,故依前開說明,本院自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分別確定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宗軒┌────────────────────────────────┐│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104年度聲字第247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裁判費│12,682元│聲請人預繳。│├────────┼──────────┼────────────┤│地政規費│180元│聲請人預繳。││(土地謄本費)│540元││││420元││││200元││├────────┼──────────┼────────────┤│地政規費│1,750元│聲請人預繳。││(複丈費)│6,550元││├────────┼──────────┼────────────┤│戶政規費│450元│聲請人預繳。│├────────┼──────────┼────────────┤│嘉義縣鹿草鄉公所│200元│聲請人預繳。││規費│││├────────┼──────────┼────────────┤│合計│22,972元││├────────┴──────────┴────────────┤│備註:││(一)聲請人雖主張土地謄本費1,220元,並提出地政規費收據4紙(103年7││月18日180元、540元、103年7月21日300元、103年12月5日200元)為││證,然核諸案卷資料,未見103年7月21日申請之土地謄本,另有103││年7月30日申請之土地謄本及同日繳納規費420元之規費收據(卷一、││第15頁背面),故103年7月21日之300元部分不予列計,另加計103年││7月30日之420元,合計土地謄本費應為1,340元。││(二)聲請人雖主張戶政規費660元,然未提出任何單據供本院參酌,經核││閱案卷資料,僅有一紙103年7月25日戶籍謄本規費450元(卷一、第││56頁背面),故僅列計戶政規費450元部分,其餘戶籍謄本費用部分││,則不予列計。││(三)本件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預繳,故應由相對人各別賠償聲請人如附表││二應負擔金額所示。│││└────────────────────────────────┘┌─────────────────────────────────┐│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編│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應負擔金額│備註││號││比例│(新臺幣)││├─┼─────────┼──────┼───────┼──────┤│1│殷瑞枝、殷瑞吉、│100分之34│7,810元│應賠償聲請人│││殷瑞寬、殷志榮、│(平均負擔)│(平均負擔)│之金額同左。│││陳賽玉││││├─┼─────────┼──────┼───────┼──────┤│2│楊淑芬、楊焜淵、│1000分之64│1,470元│應賠償聲請人│││陳許秀絨、楊佳穎│(平均負擔)│(平均負擔)│之金額同左。│├─┼─────────┼──────┼───────┼──────┤│3│陳玟蓉、陳慶芸│1000分之16│368元│應賠償聲請人││││(平均負擔)│(平均負擔)│之金額同左。│├─┼─────────┼──────┼───────┼──────┤│4│楊順發│100分之8│1,838元│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同左。│├─┼─────────┼──────┼───────┼──────┤│5│楊明仁│100分之17│3,905元│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同左。│├─┼─────────┼──────┼───────┼──────┤│6│黃文柱、黃文郎、│100分之33│7,581元│應賠償聲請人│││黃文專│(平均負擔)│(平均負擔)│之金額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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