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31號原告 張筑軒 原告 楊家瑜 原告 洪金山 前列張筑軒、楊家瑜、洪金山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洋蔥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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